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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遂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叶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遂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叶某,农民。被告赖某(曾用名赖仙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2年4月6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芳筱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吴丁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