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诉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薛某某、薛某某称其与被申请人朱某某系夫妻关系与朱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诉保字第8号申请人:薛某某。被申请人:朱某某。申请人薛某某称其与被申请人朱某某系夫妻关系。由于婚后被申请人经常无端怀疑申请人,干涉申请人的正常社交,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声誉、工作及生活,致使双方争吵不断。2010年6月15日,被申请人私自为他人筹集借款40万元,以致债权人经常骚扰、威胁申请人及女儿。至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帐户存款40万元(帐号:60×××17)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帐户存款40万元(帐号:60×××17)予以冻结申请人薛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