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葛甲与葛乙、葛丙、葛丁、葛戊、葛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甲,葛乙,葛丙,葛丁,葛戊,葛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661号原告葛甲。委托代理人兰景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乙。被告葛丙。被告葛丁。被告葛戊。被告葛己。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甲诉被告葛乙、葛丙、葛丁、葛戊、葛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甲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葛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免交。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