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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葛甲与葛乙、葛丙、葛丁、葛戊、葛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甲,葛乙,葛丙,葛丁,葛戊,葛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661号原告葛甲。委托代理人兰景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乙。被告葛丙。被告葛丁。被告葛戊。被告葛己。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甲诉被告葛乙、葛丙、葛丁、葛戊、葛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甲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葛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免交。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