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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阿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孝光与周玉春、盛华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孝光,周玉春,盛华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阿民初字第63号原告孙孝光。被告周玉春。被告盛华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孝光诉被告周玉春、盛华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孝光就双方争议事项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孝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