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阿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孝光与周玉春、盛华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孝光,周玉春,盛华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阿民初字第63号原告孙孝光。被告周玉春。被告盛华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孝光诉被告周玉春、盛华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孝光就双方争议事项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孝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