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钦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显华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钦刑一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显华(绰号“鸭娜”、“鸭娜大”、“老嗦”),辩护人刘小平,系被告人刘显华的父亲。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钦检刑诉(20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显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存业、覃群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章平、代理检察员陆增权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存业及其辩护人陆卫、刘源源,被告人刘显华及其辩护人刘小平等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存业、覃群珍要求撤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其撤诉。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5日晚,在钦北区大直镇那桃村委油行村至塘头村路段,王珍华、黄辅有驾乘摩托车经过,遇见被害人黄诚全及刘郑兴、黄日科、黄日勇等四人在路边闲聊,双方因打招呼而发生误会,王珍华、黄辅有便驾车离开,来到油行村胡礼平家,见到被告人刘显华、胡礼达等人在饮酒,黄辅有便对刘显华说:刚才路边有几个人很嚣张,连我都想打。被告人刘显华趁着酒兴便叫黄辅有带他去看看他们是谁,黄辅有即驾摩托车搭刘显华、胡礼达来到被害人黄诚全、刘郑兴等人处,被告人刘显华下车走到被害人黄诚全面前讲:是你打我二十四哥(黄辅有)吗?说完即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朝被害人黄诚全的左大腿处刺了一刀,被害人黄诚全被刺伤后转身逃走,跑了几十米后倒地。因黄辅有认识刘郑兴,经解释后,双方人员意识到发生误会,见被害人黄诚全受伤倒地便一起积极实施抢救,将被害人黄诚全抱上黄辅有的摩托车送往大直卫生院救治,被告人刘显华亦参与了抢救。案发当晚,被害人因被刺伤左腹股沟造成左股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人刘显华得知被害人死亡后逃跑,次日下午,被告人刘显华在东兴市打电话向大直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显华的父亲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1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显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显华及其辩护人刘小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显华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5日晚,王珍华、黄辅有驾乘摩托车途经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那桃村委油行村至塘头村路段时,恰遇被害人黄诚全与刘郑兴、黄日科、黄日勇等四人在路边闲聊,双方因打招呼而发生误会。于是,王珍华、黄辅有驾车到油行村找到正在胡礼平家饮酒的被告人刘显华,黄辅有对被告人刘显华说:“刚才路边有几个人很嚣张,连我都想打。”被告人刘显华听后便叫黄辅有带他去看个究竟,黄辅有即驾摩托车搭刘显华、胡礼达到被害人黄诚全、刘郑兴等人闲聊处,被告人刘显华下车后走到被害人黄诚全面前说:“是你打我二十四哥(黄辅有)吗?”说完即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朝被害人黄诚全的左大腿处刺了一刀,被害人黄诚全被刺伤后转身跑了几十米后倒地。因黄辅有与刘郑兴相识,双方经解释后意识到发生误会,发现被害人黄诚全受伤后便一起积极实施抢救,并将被害人黄诚全抬上黄辅有的摩托车送往大直卫生院救治,但被害人黄诚全因被刺伤左腹股沟造成左股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次日下午,被告人刘显华在东兴市打电话到大直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显华的父亲代其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了被害人黄诚全的抢救费人民币273.8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处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发生的时间及案件来源。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那桃村委塘头村与油行村交界处,中心现场位于那桃村委塘头村胡礼基木场前的村级公路上,公安机关在现场依法提取血迹三份。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显华、被害人黄诚全的年龄等身份情况。4、处警经过。证实2011年8月6日零时10分,大直镇卫生院当班医生卜业任打电话到大直派出所报案称:有两名男子送一名二十多岁的伤者到卫生院,现已死亡,要求公安机关出警处理。接报后,该所民警即出警查处。当天下午,被告人刘显华在东兴市打电话到该所投案,该所民警于当天19时到东兴市将被告人刘显华抓获归案。5、指认笔录、视频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2011年8月7日11时,被告人刘显华对其丢弃作案刀具的现场(东兴市往防城港市第一座跨海大桥左边第6条桥灯柱与第七条桥灯柱之间的桥边)进行了指认;同日14时15分,被告人刘显华对刺伤被害人黄诚全的现场(大直镇那桥村委桃源路塘头村边的路边)进行了指认;同日14时40分,被告人刘显华从其住宅一楼大厅里的一张床底下取出作案时所穿的白底条纹长衬衣一件、白底红条纹短裤一条、白色人字拖鞋一双,公安机关对上述衣物依法予以扣押。6、证人证言(1)证人卜业任的证言。证实其系钦州市钦北区大直卫生院的外科医生。2011年8月6日凌晨零时,其正在医院值班时,有两个人用一辆摩托车送一个被刺中左侧腹股沟的男子到医院就诊,该男子身上有很多血,脸色苍白,已经没有生命特征了,但出于职业精神,其和在场的医生还是对该男子进行抢救,但最后没有抢救过来。随后,其即打电话到大直派出所报警。(2)证人刘郑兴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6日凌晨零时许,其在大直街喝完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经大直镇大直村委会油行村往塘头村200米附近的路段时,遇见黄日科、黄日勇、黄诚全,于是双方停车在路边聊天,期间,黄诚全可能喝多了,不时地对着几辆过往的摩托车叫几声。几分钟后,一辆摩托车从油行村方向驶来并停在黄日科他们的摩托车对面,一名男子(被告人刘显华)下车对黄日科他们三个人说:“你们欺负我兄弟,是不是找死?”黄日科他们都说没有,该男子即从身上拿出一把牛角刀朝黄诚全的左大腿刺去,黄日科过去拦住该男子,其也过去拉开该男子,该男子见状又想用刀刺其,其即松手。这时,黄辅有走过来问做什么?其这才注意到对方驾驶摩托车的是黄辅有。其问黄日科后得知他们并没得罪被告人刘显华,于是,其让黄日科叫黄诚全出来讲清楚。当他们找到黄诚全时,发现他躺在路边,左大腿流了很多血。其便和黄日科及被告人刘显华先后拨打120电话,但都说不清所在的具体位置。后黄辅有建议用摩托车拉黄诚全到大直卫生院,于是,被告人刘显华和黄日勇将黄诚全扶上黄辅有的摩托车并送去大直卫生院。被告人刘显华和黄日勇的身上都染了很多血,被告人刘显华搭乘其摩托车回家并穿了一新衫后,再乘其车到大直卫生院,他们在门口看见黄日科、黄辅有等人出来后,被告人刘显华又叫其驾驶摩托车送他到石船岭附近一冶炼厂路边。(3)证人黄日科、黄日勇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5日23时许,黄诚全约其兄弟二人到街上上网,当黄日科驾驶摩托车搭黄日勇及黄诚全途经“油行”(地名)时,遇见黄日科的朋友刘郑兴,于是双方停车打招呼。几分钟后,黄辅有驾驶摩托车搭被告人刘显华和一名男子来到其四人身旁,黄诚全以为来的是朋友,叫了声“伙计”。但被告人刘显华下车后走到黄诚全面前说:“是不是你打我二十四哥(黄辅有)?”并随即掏出一把折叠刀朝黄诚全刺了一刀,黄诚全被刺后转身朝车后方向跑去。此时,黄辅有下车说认识刘郑兴,大家意识到发生误会了,便去找黄诚全。黄日科在约30米远的路边发现了受伤的黄诚全,黄日勇即拨打了120电话,但说不清楚具体地点。于是,黄日科、黄日勇及对方的一名男子便抬黄诚全上黄辅有的摩托车送黄诚全去医院。(4)证人黄辅有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6日零时许,其和王珍华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看见刘郑兴与三个人在路边,其便叫了一声“钩机二”(刘郑兴),但对方有一个人走过来看了看其和王珍华说:“都不识人的叫什么X,想死呀”。王珍华便说:“都饮醉了,我们回去吧。”后其和王珍华驾车到油行村胡礼平家,看见被告人刘显华等人在饮酒,其便说:“刚才回来时看外面路边有几个很嚣张,连我都想打。”被告人刘显华听后即说:“是那个呀,你带我出去看一下,有谁敢嚣张,连二十四哥都敢喊打。”其便驾驶摩托车搭被告人刘显华和一名男青年去到刘郑兴等人停车的位置,被告人刘显华即跳下车冲过去,其则与刘郑兴谈话,刘郑兴说那三个人是他的朋友,有什么事可以商量。不到一分钟,被告人刘显华就走过来说他用刀刺伤人了。他们发现那人被刺伤后即拨打120电话,后见120没到,他们便扶伤者上其摩托车送去大直卫生院抢救。后医生说无法抢救,已死了。事发后,被告人刘显华一直在现场。(5)证人胡礼达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5日晚,其和被告人刘显华等人在村里喝酒,当晚11时许,外面禾堂传来连续的摩托车喇叭声,其出去看见两个男青年站在一辆摩托车旁,其中一名叫黄辅有的人叫其帮喊被告人刘显华出来,黄辅有对被告人刘显华说:“下面有人争吵,你识人否?”被告人刘显华即坐上黄辅有的摩托车,其见状也搭黄辅有的摩托车一同前往。当车开了约300米左右,路边有四个男青年在聊天,黄辅便将车停在旁边。车刚停下,被告人刘显华即从身上抽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尖刀冲向那四人说:“你们打‘二十四’(黄辅有)啊?”并上前捅了一刀其中一人的大腿。该人被捅后朝油行村方向逃去,后倒在约30米远的路边。对方有人打电话到大直卫生院叫救护车,黄辅有即说要搭伤者去卫生院,其和对方的一人将伤者扶上黄辅有的摩托车送去卫生院。被告人刘显华捅人后,得用对方一人的手机拨打120电话。(6)证人王珍华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6日零时许,其和黄辅有在大直镇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经距离那桃村委油行村200米左右的路段时,看见四个男青年在路边抽烟,黄辅有叫其停车,后其在距那四人两三米处停车,对方有个人过来看了他们几眼说:“不识人。”转身走了。后黄辅有叫其驾车到油行村的禾堂,说要找人,并朝禾堂边的一间房子喊了几声“鸭娜”(被告人刘显华),一个走路外八字的矮个男青年立即跑出来,随后,该人又喊了另一个男青年,黄辅有驾摩托车搭该两男青年往刚才遇见那四个男青年的方向驶去。十几分钟后,那走路外八字的矮个男青年慌慌张张地回到禾堂对其说:“出事了,那个人出了很多血。”并说黄辅有已经送伤者去大直卫生院了。(7)证人黄礼杰、胡礼信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5日晚,他们与被告人刘显华等人在油行村胡礼平家喝酒。当晚11时许,被告人刘显华离开,第二天,他们听村里人议论说被告人刘显华用刀捅死人了。7、抢救记录。证实2011年8月6日零时许,被害人黄诚全因左侧腹股沟被刺伤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黄诚全是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腹股沟造成左股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公安机关已依法将上述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刘显华及被害人黄诚全的亲属。9、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依法提取的三处血迹和被告人刘显华案发时所穿的上衣左前衣襟处可疑血迹、长裤左前裤管可疑血迹、拖鞋右鞋上的可疑血迹为被害人黄诚全所留。公安机关已依法将上述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刘显华及被害人黄诚全的亲属。10、被告人刘显华的供述。被告人刘显华供称,2011年8月5日晚,其和胡礼达等人先后在油行村的胡义梦家和胡礼平家饮酒,其饮醉了就在胡礼平家门口的椅子上睡觉。后胡礼达叫其出去,其出去看见黄辅有搭胡礼达在摩托车上,其也上了摩托车。黄辅有驾驶摩托车到油行村至塘头村路段时,其看见有三、四个男子站在路边,旁边还停有一辆摩托车,其中一个男子用粗口骂他们。黄辅有在路边停车,其下车走到那骂人的男子面前问他想做什么,那男子边用手推边用粗口骂其,其也用手推并用粗口骂那男子,其当时由于酒醉就拿出了随身携带的一把牛百叶尖刀朝那男子刺了一刀,那男子的同伴用手隔开其,其刀跌在地上,其捡起刀发觉刀上有很多血,而那被刺伤的男子却不见了。后那男子的同伴在停车距油行村十多米远的路边找到那男子,那男子躺在地上已经不能说话,身上流了很多血,其即喊打120电话请救护车来抢救,伤者的朋友中有人打电话叫救护车,但却说不清楚具体地点。其和伤者的朋友将伤者扶上黄辅有的摩托车,伤者的一个朋友上摩托车帮扶着将伤者送往大直卫生院抢救。其跟刘郑兴的摩托车赶到卫生院时,黄辅有出来说那男子死了。其听后害怕,便叫刘郑兴送其回家,其在家中洗干净手、脚上的血迹后换了一套衣服,并将带有血迹的衣服、裤子、鞋子放到其家一楼大厅的竹床底下。后其到大直镇防城路的冶炼厂找其父亲,但其父亲不在厂里。于是其在该厂值班室门口清洗干净牛百叶刀上的血迹,并在该值班室睡了一晚。第二天,其搭出租车去东兴,在途经防城港市立交桥时,其将身上的牛百叶尖刀丢到江里。其到东兴后,经家人的劝导主动打电话到公安机关投案。11、收条、收费收据。证实被告人刘显华的父亲刘小平代其赔偿给被害人黄诚全的亲属10000元人民币及支付了被害人黄诚全的抢救费人民币273.8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显华无视国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显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显华参与了抢救被害人黄诚全的行为,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黄诚全家属的经济损失1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了被害人黄诚全的抢救费273.80元人民币,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显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刘显华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显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7日起至2026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谭玉强审判员 郑玉红审判员 李钦平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