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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姚超等12人与杨伟志、徐秀伟、刘文忠、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超,杨伟志,徐秀伟,刘文忠,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姚超,住吉林省永吉县(等12人)。诉讼代表人姚双玉,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杨伟志,吉林市中大建筑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经理。被告徐秀伟,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包人。被告刘文忠,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包人。被告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谢在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超等12人与被告杨伟志、徐秀伟、刘文忠、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超等12人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超等12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志代理审判员  魏永波代理审判员  李淑杰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