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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二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河北润丰机械有限公司与陈文革、张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润丰机械有限公司,陈文革,张菲,保定鑫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二初字第843号原告河北润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超,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文革。被告张菲,保定鑫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保定鑫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润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陈文革、张菲、保定鑫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经过自行协商,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润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