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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福民清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董振文诉解洪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文,解洪海,李双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清初字第37号原告董振文,男,生于1962年11月6日,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大王家村483号。被告解洪海,男,生于1975年10月29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钻石风情婚纱摄影。被告李双凤,女,生于1973年4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振文诉被告解洪海、李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文光审 判 员  谢家兰人民陪审员  汪光英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学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