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欣荣与慈溪市惠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欣荣,慈溪市惠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周欣荣,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余姚市泗门镇兴盛电器厂业主,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慈溪市惠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法定代表人:何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欣荣与被告慈溪市惠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欣荣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欣荣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