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临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临商初字第574号原告朱某。被告黄某。原告朱某为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不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钱利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