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惠玲与深圳市鸿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玲,深圳市鸿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40号原告李惠玲。委托代理人张德金。被告深圳市鸿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28层C座,注册号:4403012015940。法定代表人颜经洪。被告潘宁。原告李惠玲诉被告深圳市鸿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毛仁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