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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杨宏军与杨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军,杨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杨宏军被执行人:杨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安区人民法院(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29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杜道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兰银行存款5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