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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9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深圳市盛宝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深圳市盛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980-1号原告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天河区。负责人王国安。委托代理人吴少荣,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国和。委托代理人朱志华,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文,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盛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深圳市盛宝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已预交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段伟代理审判员  廖慧代理审判员  温敏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