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崔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孙某,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之间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50.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翟明福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