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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万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27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万某。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纠纷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洁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