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万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27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万某。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纠纷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洁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