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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商初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陈永如与淮安新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如,淮安新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商初字第0092号原告陈永如。被告淮安新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142号。法定代表人仇应波,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武超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如与被告淮安新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如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胡菲菲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