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象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桂林隆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阳云麟、阳云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阳云麟;桂林隆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象民初字第1194号 原告桂林隆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铁西小区铁西一里20号天清苑1栋1-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肖妍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振勤,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云麟,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阳云武,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文金发,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隆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云麟、阳云武商铺租赁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林隆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隆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7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贺 亮 人民陪审员 王永春 人民陪审员 宋铁玲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