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青岛佳明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佳明测控仪器有限公司,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佳明测控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修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清洁,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佳明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202000元.二、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330元,速递费6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06390元。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执行。201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2年3月28向被执行人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否则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2012年4月6日被执行人向法院支付222405.96元。2012年4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执行案款222405.96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29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风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