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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吴华芳与梁日旺、汪水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芳,梁日旺,汪水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327-1号原告:吴华芳,女,194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陈一德,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明毅,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日旺,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茂名市电白县人,住茂名市电白县。被告:汪水银,男,汉族,茂名市电白县人,住茂名市电白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七路33号。负责人:陈有进,经理。委托代理人:黎环宇,该公司员工。原告吴华芳诉被告梁日旺、汪水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芳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2元,其他诉讼费260元,共1522元,由原告吴华芳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车燕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