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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章伟夫与罗静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伟夫,罗静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章伟夫,农民。被执行人罗静松(又名罗劲松),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68号章伟夫与罗静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章伟夫尚有400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罗静松还应交纳本案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