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鲁顺龙与姜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顺龙,姜秀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548号原告鲁顺龙。委托代理人宋延信,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秀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顺龙诉被告姜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于2012年4月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秀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顺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鲁顺龙负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斐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