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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鲁顺龙与姜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顺龙,姜秀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548号原告鲁顺龙。委托代理人宋延信,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秀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顺龙诉被告姜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于2012年4月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秀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顺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鲁顺龙负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斐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