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兴容与宁波宁兴金海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容,宁波宁兴金海水暖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张兴容,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夏斌,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禹行,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宁兴金海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碶莫干山路36号。法定代表人:岑国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尚洁,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职工,住单位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容与被告宁波宁兴金海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容撤回对被告宁波宁兴金海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兴容负担。审 判 员 蒋益芬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