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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全利与王长和、唐恒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利,王长和,唐恒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220号原告刘全利。被告王长和。被告唐恒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利诉被告王长和、唐恒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利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全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刘全利承担150.00元,150.0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许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