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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河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20-03-21

案件名称

魏某某、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某某;巫某;巫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汕河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陆河县人,现住陆河县。被执行人巫某,男,汉族,陆河县人,1995年3月5日出生,现住陆河县。被执行人巫某乙,男,汉族,陆河县人,现住陆河县。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巫某乙、巫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汕河法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由被告巫某乙应当赔偿巫某致魏某死亡赔偿金110510元、丧葬费8625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139135元,抵除已支付的20000元仍应支付119135元。上述赔偿款项由被告巫某乙承担,限被告巫某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魏某某。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巫某乙、巫某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2)汕河法执字第13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巫某乙、巫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巫某乙、巫某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本案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巫某乙所有的位于陆河县河口镇麦湖村委房产一栋(三层)。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出租或以其它任何形式转移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圣玮执行员  邱新通执行员  张振茂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润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