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岱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王和宽与岱山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宽,岱山县公安局,李国成,李琼,姚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舟岱行初字第6号原告王和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赤波。被告岱山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俞连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江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贤柯。第三人李国成。第三人李琼。第三人姚亚芬。原告王和宽与被告岱山县公安局及第三人李国成、李琼、姚亚芬不履行公安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案外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和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力奋审 判 员 董跃国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余金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