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福民清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烟台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诉 刘忠顺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1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忠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清初字第283号原告烟台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河滨小区14号楼北。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守强,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忠顺,男,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福祥新苑小区20-1-5。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忠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初起升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学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