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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泉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刘蔓仪。委托代理人杜昌敏、林灵香,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丰泽商城。法定代表人陈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佳华审 判 员  林玮珊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洪颍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