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河北精信化工玻璃钢有限公司诉陆中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精信化工玻璃钢有限公司,陆某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497号原告河北精信化工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发,公司董事长。地址:衡水市红旗南大街啤酒厂南侧。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精信化工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精信化工玻璃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精信化工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7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彭文中审 判 员 谢苗菊人民陪审员 赵 荣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