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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龙彬与深圳市依诚达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彬,深圳市依诚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831号原告龙彬,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委托代理人肖益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依诚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第二工业区五栋三楼。法定代表刘香英。委托代理人刘小建,该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彬诉被告深圳市依诚达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龙彬承担。代理审判员  廖慧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丹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