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崔某某,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被告:樊某某,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翠萍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