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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执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林细文与周平云、南昌县幽兰镇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细文,周平云,南昌县幽兰镇中心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执字第184-2号申请执行人林细文,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医生,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周平云,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原系南昌县幽兰镇中心小学党支部副书记,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南昌县幽兰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南昌县幽兰镇东大街26号。负责人李建庭,系该校副校长。组织机构代码:49120373-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30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明,徐金华,系被执行人周平云配偶,被执行人周平云欠申请执行人林细文赔偿款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被执行人周平云及其配偶徐金华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平云及其配偶徐金华、南昌县幽兰镇中心小学银行存款734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