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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深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深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340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深玉,男,汉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宁陵县,文盲,务工,家住宁陵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本院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深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2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深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深玉饮酒后无证驾驶浙B×××××轻型普通货车途经本区新碶街道东河塘路6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处理时发现被告人李深玉有醉酒嫌疑,后及时提取了其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深玉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31.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深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血液提取经过说明及照片、血液提取经过录像、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浙B×××××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证、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深玉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深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深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深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