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柘法民大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赫连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连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法民大初字第450号原告赫连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李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受理原告赫连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调解好为由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连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红伟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自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