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511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西安培华学院与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511原告西安培华学院。法定代表人姜波,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师义,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福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徐广现,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侯屹立。委托代理人郭建良,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培华学院与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培华学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8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徐峰章审 判 员 商志钢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