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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红辉与张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辉,张引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324号原告:张红辉(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102221726),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胡广永,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士忠,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引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50822461X),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辉与被告张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辉撤回对被告张引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40���,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张红辉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