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符德福与六安新都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新鸿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德福,六安新都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新鸿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163号原告:符德福,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周厚胜,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新都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梅山路与皖西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季晓东,该公司经理。被告:六安新鸿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梅山路与皖西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友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淼淼,女,1986年6月21日,汉族,住六安市,系六安新鸿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健,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符德福与被告六安新都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新鸿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修胜审判员 何 琼审判员 马开功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