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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辖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俞建飞与戚月美、张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月美,俞建飞,张洪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辖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月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建飞。原审被告张洪文。上诉人戚月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湄商初字第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市江干区,即使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接受货币方也在上诉人所在地。《民诉法》不是旧法,一审法院在裁定中将《合同法》与《民诉法》作为新旧法比较错误。本案应按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裁定由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俞建飞提交的由上诉人戚月美、原审被告张洪文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履行地,据此,原审法院以接受货币方(被上诉人)为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玉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