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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德中法执指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新加坡达远出入口有限公司与德州市生物化学制药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加坡达远出入口有限公司,德州市生物化学制药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德中法执指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新加坡达远出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坦新菜市街17号“世贸商务中心”17号楼106室。被执行人:德州市生物化学制药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吴英溟,厂长。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52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加坡达远出入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市生物化学制药厂合资企业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加坡达远出入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市生物化学制药厂合资企业合同争议仲裁一案,指定由德州市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华登峻执行员  罗 清执行员  赵宝栋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祁小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通知书(2012)德中法执指字第17号德州市武城县人民法院: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加坡达远出入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市生物化学制药厂合资企业合同争议仲裁一案,依据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法执指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德州市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执行卷宗检齐移送被指定执行法院,并由被指定执行法院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