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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烟筒山镇田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卢可卓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烟筒山镇田家村村民委员会,卢可卓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田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费忠学,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福。委托代理人许刚,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可卓。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田家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卢可卓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田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田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田家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崔丕喜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新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