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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工××司、绍兴××工××司与被申请人绍兴市××再生能与绍兴市××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工××司,绍兴市××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保字第13号申请人绍兴××工××司,住所地绍兴××工业区东堰村。被申请人绍兴市××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湖村。申请人绍兴××工××司与被申请人绍兴市××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3月26日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市××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绍兴仲裁委员会依法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工××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市××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云忠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佳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