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荔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洋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沈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