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俞丽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丽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31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丽,女,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被告人俞丽在宁波市区向周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冰毒和“麻黄素”用于自己吸食。2012年1月1日16时许,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由张某到本区大碶街道幸安公寓3幢303室被告人俞丽的住处门口,向被告人俞丽购买400元的毒品,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在其住处共搜查出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9.099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俞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及吸食工具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丽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本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本院认为,被告人俞丽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毒品甲基苯丙胺29.0993克及吸食工具,均予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