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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阿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叶尔哈那提与努尔加孜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尔哈那提,努尔加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阿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叶尔哈那提。被申请执行人:努尔加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年8月26日作出的(2009)阿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努尔加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努尔加孜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婚生子特列克的抚养费3600元。但被申请执行人努尔加孜至今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我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努尔加孜系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台公益性岗位人员,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执行人努尔加孜在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台工资收入3250元,每月工资中扣除700元,直至扣完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 文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