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姜士臣与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士臣,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初字第944号原告:姜士臣,男,1951年5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翠荣,淄博开发新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思军,山东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士臣诉被告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士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元,由原告姜士臣负担。审判员 李鸿飞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