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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35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东生与杨福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生,杨福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507号原告王东生。被告杨福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生与被告杨福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东生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梅审 判 员  韩树仁人民陪审员  代凤伟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谷方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