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中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柳州地矿奇石有限责任公司与何丽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柳州地矿奇石有限责任公司;何丽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城中民二初字第231号 原告柳州地矿奇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仁喆,公司董事长。 被告何丽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地矿奇石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丽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地矿奇石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 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柳州地矿奇石有限责任公撤回对被告何丽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地矿奇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晓强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海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