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吴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吴某某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170号原告甘某某。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吴某某。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甘某某;被告:吴某某(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叶碧川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某,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吴某某,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吴某某,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f0yuanga0诉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吴某某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吴某某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叶碧川审判员 叶碧川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