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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白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徐慧英与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英,朱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白民初字第94号原告徐慧英委托代理人章维花被告朱小平原告徐慧英与被告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慧英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慧英的委托代理人章维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慧英诉称,2007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2010年5月30日被告写了还款计划。但被告至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38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朱小平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写有借条,约定2007年5月31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2010年5月30日被告写下还款计划书,承诺提供工资卡来还款。2010年6月15日原告从被告的工资卡中取走1200元,后被告承诺会一次性还款,但一直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还款计划书、农业银行卡、银行取款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期,理应及时归还。后写下还款计划书,但仍未能还款,除去原告取走的1200元,尚欠238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3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慧英借款2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25元,由被告朱小平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长 何 茵人民陪审员 丁 玲人民陪审员 戴同秀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桑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