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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再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张世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张世云,陈幼艮,王晓峰,王某,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再字第00003号抗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总工会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9640951-3。负责人:陈焰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育非,该公司员工。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世云,女,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金安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陈幼艮,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金安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峰,男,199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金安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金安区(系王晓峰父亲),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金安区,张世云、陈幼艮与王晓峰、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六金民一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不服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1年11月7日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六检民行抗字(2011)第23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六民抗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申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终结再审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诉讼。审判长  黄丽梅审判员  汪书红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险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