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濉民一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范守才与任大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守才,任大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濉民一初字第00674号原告:范守才,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海生,濉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梅,系原告之妻。被告:任大鹏,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守才与被告任大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守才于2012年4月1日以已案外调解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守才撤回对被告任大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守才负担。审判员  吴志强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勤爱 更多数据: